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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行业近期要闻

招标投标行业近期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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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12-15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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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行业近期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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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办:持续清理招投标领域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

10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下称《分工方案》)。《分工方案》明确,持续清理招投标领域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好重要项目用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水土保持等方面审批改革举措,对正在办理手续的项目用海用岛审批实行即接即办,优化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2.国办发布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设计多项试点经验与招标采购领域相关内容。其中包括:“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手续”等。

3.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招标人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1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多项内容涉及招投标领域。支持民间投资参与102项重大工程等项目建设。在招投标中对民间投资一视同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在安排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在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相关项目招投标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健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对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要抓紧按要求化解。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其中多项任务与招标采购领域相关。其中包括: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推进“ 一照多址”“一证多址”等改革。着力破除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着力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推进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在银行开户、贷款、货物报关、项目申报、招标投标、知识产权等领域全面应用,推进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接入“一网通办”。

5.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向信用良好的招标投标主体提供便利和优惠措施

11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信用体系方面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与招投投标相关事项在政府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章节有所体现。并明确依法依规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信息主体提供便利和优惠措施,依法依规对信用状况较差的信用信息主体予以限制或约束。

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11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2022年版)》的通知,《指导目录》有5项涉及招标投标领域。事项及实施依据具体有: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等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进行行政处罚;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进行行政处罚;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等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进行行政处罚;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进行行政处罚。以上事项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设区的市或县级。

7.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做好项目前期论证、推动项目规范运作、严防隐性债务风险等多项工作要求。《通知》强调保障社会资本充分竞争。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PPP项目。地市级、县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可以代表政府方出资参与PPP项目,不得作为本级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资质的穿透管理,防止内幕交易、关联交易,防止政企权责不清和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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